中石化天价灯的背后 陈同海与人共享情妇(图)
百度博客 崔学民 09-08-04 阅读数:
受贿近2亿 戏剧性的免死结局
在无数巨贪的名录中,政府高官落马已非鲜见。以成克杰为极点,官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、国家领导人,更有陈希同、陈良宇等一干人,均为位高权重的党政官员。作为国有企业高管的贪腐纪录创立者,陈同海更是受到人们的关注,并引起反腐专家和法律界人士的特别关注,便成为一种顺理成章的事情。
陈同海受贿案情公布以后,在国人对其多项创纪录的贪腐数据震惊不已的同时,其戏剧性的免死结局同样令人诧异。北京二中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以后,该院即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,焦点自然是陈同海巨额贪腐与轻判死缓之间的关系问题。
陈同海受贿1.9573亿余元被判处死缓,而法院曾对一些比其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,如成克杰(受贿4000多万元)、王怀忠(受贿517.1万元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480.58万元)、郑筱萸(受贿600多万元)等人,这是为什么呢?为此,北京二中院专门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,对社会质疑给予解释。
“法院之所以对陈同海未判处死刑,立即执行,而是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是基于陈同海具有以下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。”北京二中院有关人士说,其一,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,陈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,构成自首;其二,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;其三,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,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;其四,认罪态度好,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有悔罪表现。
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,受贿数额是对犯罪分子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,但不是**重要因素。“回顾法院曾经判处的受贿案件,确实存在对一些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、立即执行的情况,例如成克杰、王怀忠、郑筱萸等”,这位负责人说,“这些受贿犯罪分子都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,而且还分别具有拒不认罪,索贿、受贿行为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,因此法院依法对其判处了死刑,立即执行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