哈市民质疑30% 热损补偿标准

互联网 06-10-19  阅读数:

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《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》中规定,停止用热的用户,应当按照市、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。但时至今日,哈尔滨市仍未出台热能损耗补偿标准。居民和供热企业在补偿标准上争执不下。供热企业提出,热能损耗补偿标准无据可依,收30%至50%是行规;热用户表示,标准没有出台,收30%实在让人无法信服。

    闲置房不用热 也交30%热费?

    又一个供暖期即将来临,家中有两三套房屋的市民,希望与供热单位协商,给闲置的住房停热。但供热企业要求居民交纳供热费总额30%的热能损耗补偿费。

    于女士在哈尔滨市信恒现代城有一处使用面积230余平方米的闲置房屋,全额缴纳热费需8000元左右。前不久她向该小区供热单位申请停热,但供热企业却要求她交热费总额30%的热损费。于女士不理解,我不用热,为什么还要让我交2400元的热费呢?

    道外区保障华庭11栋4单元的李女士在该小区还有一处闲置住房,准备申请停热,供热单位也让她交30%的热损费。

   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,目前松北区的闲置房屋比较多,居民要求停热的情况非常普遍。松北区玉田小区2栋的周先生今年冬季也不准备在该小区居住,希望与供暖单位签订停热合同,他也同样遇到了停热交费的问题。

    居民自供热 也要交费?

    道外区红旗小区的于女士在小区内开了一家鲜货店,冷柜每天散发的热量,再加上一个大功率的热风幕,基本就可以过冬了。于是,她在9月份向该小区的供热单位提出了停止供热的申请,但供热单位要求她必须交纳热费总额30%的热能损耗费,才允许停热。于女士要求供热单位拿出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,但供热单位无法出示。

    于女士告诉记者,她所居住的小区今年进行了分户供暖。该小区的物业单位前不久在居民楼单元门贴出通知,说居民如果停热可以到小区物业公司办理,但要交纳30%的热能损耗费。

    为此,她咨询了哈市供热主管部门,得到的答复是,按照《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》规定,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,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。停止用热的用户,应当按照市、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。目前,供热部门已向物价部门提交了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收费建议,物价部门尚未制定收费标准。

    对此,于女士不理解,我不用热,也不影响楼上的居民用热,为什么还要交热费?

    市民郭先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,他所居住的小区供热质量一直不好,她母亲70多岁了,每年冬天都挨冻。他想停热,安装电热膜,以保证室内温度。但仍要交30%的热费。他认为,自己供热,不吸收楼上和楼下居民辐射的热量,不该交纳热费。

    香坊区三辅三道街职工大院的居民景女士因工作关系,今年冬天要去外地长驻,家里的住房便闲置起来。于是她向该小区的供热单位申请停热,得到的答复却是:全额交热费。

    景女士表示,她所居住的小区2004年实行了分户供暖,今年政府要求签订供用热合同,更明确了热是商品的属性,居民有买或不买的权力。今年不用热,就不应该让她全额交热费,交30%以下还可以勉强接受。“关个阀门就那么难吗?”景女士对此十分不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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